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唐**与申请人万象公司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司住址镇巴县小洋镇木桥村。

委托代理人何**,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与申请人镇**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4年12月19日,康积成受镇巴**发有限公司002号《委托书》委托在巴庙镇收购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2015年1月12日康积成在砍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过程中,被木材砸中身体,后经镇巴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申请人唐**与申请人镇**发有限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在巴庙**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巴庙**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唐**,镇巴县**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

申请人镇**发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申请人唐**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停尸费、协商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95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

尸体的安葬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此次补偿为一次性终结补偿。

签订协议时申请人镇巴县**发有限公司先支付6000元,用于申请人唐**将尸体运回予以安葬。下余部分84000元待本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一次性付清。

金额的履行以领条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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