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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周家山镇人民政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勉县周家山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唐**、勉县周家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勉县周家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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