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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杜**与申请人马**司法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马孝琴与申请**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杜**、马**与申请**民医院系邻居关系,因镇**民医院安装的一台变压器噪声影响了杜**、马**的正常休息。杜、马二人多次找县医院、县环保局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在县环保局协调下双方已达成初步补偿协议。2015年5月11日,在泾洋**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泾洋**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杜**、马孝琴与申请**民医院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

镇**民医院自愿付给杜**、马**经济补偿费18000元;十年内杜**、马**住房如未拆迁,以本协议为准;十年后杜**、马**住房如仍未拆迁,该变压器噪声仍然超标,杜**、马**十年后可要求继续解决。

该协议履行后,十年内杜永菊、马**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要求。

该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镇**民医院将补偿费18000元交给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转交给杜**、马**。

履行方式以领款收据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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