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邹**、邹**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邹**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邹**、邹**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
力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