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与申请人雍**、陶生选、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雍**、陶生选、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雍**、陶生选、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雍**、陶生选、陶**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崔*与某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陕**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月普*、庞**、月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薛国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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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陶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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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银开洋、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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