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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陶**(死者陶吉论次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与申请人雍**、陶生选、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雍**、陶生选、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雍**、陶生选、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雍**、陶生选、陶**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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