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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高台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台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寨子村)和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南寨子村和陈**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4年7月13日经高台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为:

一、陈**保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南寨子村支付每亩流转费200元,并保证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所有流转费。陈**自愿以自己所有的绵羊150只及东方红954拖拉机一台作为以上保证的抵押;

二、陈**流转南寨子村四社的耕地,为陈**种植制种番茄171亩,为雒*种植制种玉米200亩,根据双方与陈**、雒*签订的协议,陈**同意陈**、雒*支付给自己的款项均先打入南寨子村账户,由南寨子村监督付款。

三、本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后经南华**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2014年7月14日,申请人南寨子村和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高台县**村民委员会和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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