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陈*房屋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陈*因房屋转让纠纷,于2014年9月24日经定西市安**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范*自愿支付陈*房屋转让款30000元,2间房屋归范*所有。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范*、陈*关于房屋转让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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