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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与庆阳**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麻*与甘肃省庆**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麻*与甘肃省庆**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经庆城县重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甘肃省庆**责任公司与麻*解除劳动关系,甘肃省庆**责任公司支付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甘肃省庆**责任公司按工伤赔偿标准支付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项为职工平均工资3800元,支付7个月)共计79800元。

三、甘肃省庆**责任公司支付麻*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7214元。

四、甘肃省庆**责任公司支付麻*(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每月3400元)停工留薪工资1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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