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集团等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众**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有限公司、衡水众**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案情撤销了本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民法院(2009)衡民再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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