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北**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为81.50元,由上诉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