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午**限公司诉上海寰**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广州午**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寰**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深**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6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午**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寰**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午**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9,485.1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4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上海寰**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深**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94号仲裁裁决由上海**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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