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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武汉土木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武汉土木**司辽宁分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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