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金**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胡**因与被上诉人薛*、潘**、金**,原审第三人辽源艺彩**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彩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4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薛*、潘**、金**原审诉称:2013年10月份左右,朱**经人介绍找到薛*、潘**、金**,希望薛*、潘**、金**向第三人艺**司投资、合作经营。经薛*、潘**、金**与朱**、胡**协商,于2013年11月11日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确定:鉴于辽源市COD排放指标折合到印染废水排放量11310吨/天全部为艺**司所有;薛*、潘**、金**出资1150万元溢价收购50%艺**司股份;艺**司生产、经营、财务及管理权交由薛*、潘**、金**负责;协议签订日,薛*、潘**、金**向朱**支付定金50万元,2013年12月初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薛*、潘**、金**向朱**付款500万元,12月底薛*、潘**、金**付款200万元,2014年4月1日支付余款400万元;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薛*担任等。各方于2013年11月24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又于2013年11月26日,在办理艺**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朱**、胡**以因艺**司需办理抵押贷款而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与薛*、潘**、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第8条由朱**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薛*为公司总经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2013年11月27日,朱**确认薛*、潘**、金**已向其支付550万元;此后,根据双方关于在艺**司需要资金时,由双方注入相应金额资金的约定,双方均向艺**司投入100万元。至此,薛*、潘**、金**共计已投入650万元(含定金50万元)。《合作协议》达成后,薛*、潘**、金**一方面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于2013年11月底带着技术人员进驻艺**司,开始对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并开始做合作生产和经营的准备。自2013年11月底至2013年12月22日,试生产、销售棉纱50余吨,收回了大多数的货款,产品质量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但在此期间,薛*、潘**、金**发现艺**司并未取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资格,朱**、胡**在《合作协议》中所称u0026ldquo;辽源市COD排放指标折合到印染废水排放量11310吨/天全部为艺**司所有u0026rdquo;的承诺系虚假承诺,实际上艺**司没有取得环保部门的任何排放许可,经薛*、潘**、金**多次追问合法排放资质问题,朱**、胡**均予回避。艺**司由于环保许可问题,面临随时被责令关停的风险。更为恶劣的是,朱**一直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移交艺**司的财务、经营、管理权利。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过程中的零星付款薛*、潘**、金**也无权向客户按约支付。艺**司的现金被朱**擅自划转一空,导致合作经营未办理移交即陷入完全瘫痪的局面。为妥善解决争议,薛*、潘**、金**多次通过函件催告,希望朱**、胡**履行承诺,但朱**、胡**不仅没有履行承诺、拒不移交艺**司的财务、经营、管理权利,反而无中生有,编造一些所谓的损失和要求。为此,薛*、潘**、金**于2014年1月23日通过EMS寄送了《解除协议及办理相关善后事宜的通知》,通知朱**、胡**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等。朱**、胡**于2014年1月26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未对解除协议提出异议,更未向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是否解除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之间有关协议均已解除。由于朱**、胡**欺诈且拒不履行承诺,导致薛*、潘**、金**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解除;2、朱**、胡**共同返还薛*、潘**、金**投入的合作资金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前述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朱**、胡**、艺**司协助办理薛*、潘**、金**名下艺**司50%股权按照原来的份额过户给朱**的工商变更登记;4、朱**、胡**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朱**、胡**原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薛*、潘**、金**与朱**、胡**于2013年11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从其表现形式来看该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朱**、胡**户籍地为江苏省如东县,经常居住地为辽源市,所以被告所在地为辽源市。从合同内容看,案涉协议涉及股权转让,涉及公司和股东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为合同履行地辽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无论合同形式还是合同内容均应由辽源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辽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薛*、潘**、金**原审答辩称:一、朱**、胡**要求将本案移送辽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具有现实意义。1、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其附件规定,辽源**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50万元,且薛*、潘**、金**住所地不在辽源**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辽源市区级人民法院因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而无权受理。2、本案立案前,朱**已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薛*、潘**、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鉴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向辽源**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辽源**民法院在审理薛*、潘**、金**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一案时明确裁定将朱**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薛*、潘**、金**的案件移送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且口头告知该院不受理薛*、潘**、金**另行提起的诉讼,薛*、潘**、金**书面要求辽源**民法院立案受理,辽源**民法院仍未予受理。二、朱**、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错误。首先,本案不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u0026ldquo;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其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关系是合作关系,股权转让仅仅是合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之前的艺**司债权债务均由朱**、胡**享有和承担;流动资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均归薛*、潘**、金**所有,并作为借款出借给艺**司使用并计算利息。据此可以认定,朱**、胡**一方以艺**司的厂房、设备及排污许可资质为合作条件,薛*、潘**、金**一方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为合作条件,并以艺**司为载体进行合作。三、朱**、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过于狭窄。本案中,《合作协议》在常州市签订,付款行为也是在常州完成,且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作为合作主要内容的移交工作尚未进行,付款行为是目前最重要的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常州也是合同履行地之一,常**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同样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朱**、胡**的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艺彩公司同意朱**、胡**提出的本案管辖权异议的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薛*、潘**、金**提供《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资产明细、付款凭证、收据、函件、录音记录、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朱**、胡**提供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明细的内容与薛*、潘**、金**一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均未有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薛*、潘**、金**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证据记载,薛*、潘**、金**通过常州的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账给朱**及艺彩公司在辽源的银行账户。薛*、潘**、金**提供的辽源**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辽源**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邮政快递单等证据,用以证明朱**向辽源**民法院起诉薛*、潘**、金**要求支付尚欠的购买股份款200万元,该院认为该案属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属传统民事纠纷范畴,并不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薛*、潘**、金**住所地法院审理,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朱**向辽源**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许朱**撤回起诉。同时薛*、潘**、金**向辽源**民法院提起与本案诉请相同的诉讼,该院未予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作协议的履行引发的纠纷,是一种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了股权转让款、出资款的给付等行为,常州作为款项支付行为实施地,应当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之一。薛*、潘**、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朱**、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朱**、胡**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朱**、胡**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将常州作为《合作协议》履行地之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合作协议》是一种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必须首先确认合同的性质。《合作协议》分为三大部分:1、股权转让部分;2、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公司作出的一些约定;3、本协议份数和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关系是《合作协议》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合作协议》的性质是普通股权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确认双务合同的履行地,应根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特征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即应以双方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即辽源市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u0026ldquo;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u0026rdquo;。应将接受货币的一方,即辽源市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管辖法院为辽**法院。二、从法理分析,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的管辖一直以特征履行地规则和实际履行地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股权转让关系,应当以股权转让的非给付金钱义务一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艺彩公司的注册地辽源市。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证据收集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应由辽**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薛*、潘**、金**二审辩称:一、朱**、胡**错误理解《合作协议》的性质,本案不应按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1、《合作协议》无论是名称还是内容都体现了合作关系的性质。朱**、胡**规避了《合作协议》关键性条款,即股份变更之前艺彩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朱**、胡**承担,朱**、胡**需提供相关清单。流动资金经双方盘点后,由双方注入相应的金额及2013年12月1日《借款凭证》和《预收款》收据中的相关内容的约定,双方之间是一种典型的以艺彩公司为载体、双方按约定出资出技术合作经营的合作关系。2、《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仅是合作双方为取得艺彩公司平台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操作方式。双方之间并不是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以《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故本案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朱**、胡**关于本案应按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股权变更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二、朱**、胡**片面理解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合作款项支付地也是协议履行地之一,以此作为管辖法院依据并不违法。尤其是在辽源**民法院明确不受理薛*、潘**、金**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解决纠纷,常州**民法院受理本案更无不妥。2、本案中,薛*、潘**、金**的前期履行行为主要是支付合作款项,而朱**、胡**的前期履行行为主要是艺彩公司的环保资质及相关经营、财务、管理权的移交,但朱**、胡**至今没有履行交接手续,该不确定的履行行为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3、取得合作款项是朱**、胡**的根本目的,本案协议履行地应以款项支付地为准。4、薛*、潘**、金**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及返还合作款项,以款项支付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朱**、胡**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包括《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等,上述涉及股权转让等内容,但主要属于给付之诉的性质,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本案中,薛*、潘**、金**原审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朱**、胡**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解除,朱**、胡**共同返还薛*、潘**、金**投入的合作资金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前述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等。双方当事人是因履行《合作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薛*、潘**、金**起诉时的请求,结合案涉《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了股权转让款、出资款的给付等行为,常州作为款项支付行为实施地,可以确定为本案《合作协议》履行地之一。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朱**、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