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雅**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雅**司与被执**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雅**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本案应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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