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雅**司与被执**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雅**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本案应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