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因南京**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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