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沈阳**限公司、第三人易宝**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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