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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辽宁**限公司、沈阳**羊屠宰厂、沈阳**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为与被上诉人辽宁**限公司、沈阳**羊屠宰厂、沈阳**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主审)、何*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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