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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限公司与刘**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天**限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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