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