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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河北**限公司、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肖**、吴**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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