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宇诉被告陈*、胡**、史**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依据(2015)肥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邑城家苑小区第07、08号商铺已由被告胡**、史**转让给了原告武**,被告胡**与陈*2014年9月1日所签订的店铺租房协议中,被告陈*尚未支付的租金40万元分4年直接向原告武**支付:2015年9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8月1日前支付10万。
二、在第一项中租金支付完毕之前,被告胡**、陈*不得解除租房合同,被告陈*不得转租房屋。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15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