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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蒋**与被告郝**、第三人山西潞**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蒋**与被告郝**、第三人山西潞**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郝*代理河南省**有限公司(经潞城市公安局侦查该印章属郝*伪造)与第三人山西潞**限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后,合伙人王**要撤出,郝*无法完成承揽工程面临违约,2013年8月经河南省长垣县经营油漆的刘**介绍认识郝*,二原告受让王**在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承揽施工,8月22日被告郝*、王**与二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二原告给付王**19万元将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发工资付清,工人撤出。二原告组织30余人进入第三人山西潞**限公司继续施工,施工期间被告郝*不再进现场,2013年8月23日之后所有购买材料和实际施工都是二原告,为该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3年9月上旬完工,二原告与第三人协商清算,包括工资、材料应结68万元,由于被告郝*与二原告所签协议未到第三人处备案,第三人以只对郝*结算为由,不给支付合同款项,被告郝*避而不见,造成二原告无力再清偿工人工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为维护二原告和实际施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控告书,控告郝**涉嫌诈骗犯罪,并向本院提供被告郝**向潞城市劳动局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结合第三人山西潞**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工程承揽合同、明细分类账及收据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郝**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故依法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退还原告王**、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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