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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柴**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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