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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金宏工**限公司与秦*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立付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全椒金宏工**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立付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立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立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3元,减半收取4126.5元,由上诉人秦立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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