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绩**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构有限公司、六安瑞**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构有限公司、六****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六安瑞**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六安分行滨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4001744208053007757的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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