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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构有限公司、六安瑞**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构有限公司、六****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绩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六****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499060100100092757的存款1900000元

予以冻结,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六安瑞**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499060100100092757内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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