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构有限公司、六****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六**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0000187211306092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