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施**、被申请人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施**与被申请人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施**申请再审称,法院没有向其送达任何材料,程序违法。其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所欠90万元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请求撤销(2013)岚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卢*辩称,申请再审人施**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称欠款及利息已还清与事实不符,而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申请再审人与卢**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欠款已还的证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

第一,关于送达程序问题

2013年6月14日,本院采用邮寄方式,向施**(地址福建省平潭县)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施**伯伯施**签收。同年12月23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施**送达判决书,由施**同住的爷爷施吓谋代签收。本院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合法。

第二,关于欠款有没有还清的问题

施**提供了五份银行客户收付款通知书和一份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用来证明其已还清欠款的主张。经审查其中有一张转账给卢**17万元,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转帐给卢**的17万元款与偿还本案借款有关。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证据也无法证实其已还欠卢*的20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三,关于时效问题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施**送达(2013)岚民初字第721号判决书,由施**同住的爷爷施吓谋代签收。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施**以送达程序违法,提出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施**提出欠款已还清,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已还清欠款,故其申请再审的第二条理由也不成立。综上,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施腾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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