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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原告亦不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而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无法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73元,全部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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