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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英诉被告江*云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英、被告江*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将其以7000元购买的某某公司信息盘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此向被告先行支付了部分转让费3000元。该转让没有经过某某公司同意,无法办理更名,现信息盘仍在被告名下。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转让费3000元、给付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以7000元价格购买某某信息盘后,因故提出转让,原告主动要求接受转让。2014年1月18日,原告给付被告3000元,余款4000元未付。双方都知道信息盘转给原告后还是被告的名字,被告当时还给原告写了声明,表示转让后发生的一切事情都与被告无关,故原告无权要求退款。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1月18日被告江*云书写的声明一份,以此证明其关于原、被告转让信息盘及被告收到3000元的陈述。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声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明知信息盘无法办理更名,仍然同意接受转让。

被告无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江**原告何**介绍,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某信息盘。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该信息盘非实体产品,在发售信息盘的公司总部相关网站注册后,即可定期享有收益。后被告因故欲转让信息盘,原告同意接受转让。2014年1月18日,原告给付被告转让款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u0026ldquo;声明u0026rdquo;一份,内容为:u0026ldquo;江**于2014年1月18日起,将某某信息盘转入何**名下,但还是江**的名字,以后发生一切事情都与江**无关。另外,如果何**没有如期还江**的钱,上边所说的信息盘还归江**所有。(已付叁仟)还欠肆仟元u0026rdquo;。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所谓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将要出让整个权利义务,因此在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本案中,原、被告转让信息盘的目的是被告出让其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给原告,原告取代被告的合同地位继续享有因购买信息盘而获得的收益,双方虽然就此达成了合意,但该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信息盘发售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的转让行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及产生的孳息,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返还原告何*英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江**赔偿原告何*英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8日起依照某某某某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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