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限责任公司、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50元,减半收取132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