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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官与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月官与被执行人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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