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某某**限公司六处、某某**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