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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限公司与高某某、某某**限公司六处、某某**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某某**限公司六处、某某**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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