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刘**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沈**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沈**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沈**在龙江银行**北安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
将沈**在中国工**限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
将沈**在北安市**份有限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