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饶**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饶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杨**与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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