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庆安**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腾纸箱厂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庆安**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拖欠货款218,076.89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生产纸箱的全部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庆安**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泰包装品有限公司货款218,076.89元早已到期。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腾纸箱厂所有的生产纸箱的全部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抵债等。

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