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周**诉郭为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1999)松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
安徽众**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叶*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汪**与周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远诉被告陆*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鲍*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台运方与戚**、张**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厚诉被告张**、荣*建筑装潢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