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周**诉郭为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周**诉郭为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1999)松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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