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被告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12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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