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被告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12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