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诉被告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于2013年1月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