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亮诉被告郾城区沙北宰房街火锅店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亮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东亮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被告郾城区沙北宰房街火锅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闫东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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