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1996)禹经初字第906号经济调解书,张*申请执行赵**拖欠货款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1996)禹经初字第906号经济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杨**申请执行牛平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魏**申请执行田**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戴**、杨**因与上诉人禹州市禹武招待所拖欠货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王**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上海**限公司、河南富**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禹州市鸿畅镇朱*二矿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顿**与上诉人张**侵权纠纷一案及张**反诉顿**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顿**与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东亮诉被告郾城区沙北宰房街火锅店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