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1996)禹经初字第906号经济调解书,张*申请执行赵**拖欠货款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1996)禹经初字第906号经济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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