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申请执行田**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依据已生效的(1997)禹民初字第103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田**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我院以(1999)禹执字第01250号立案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9)禹执字第01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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