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裴**依据已生效的本院(1994)禹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我院以(1994)禹执字第01207号立案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4)禹执字第01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