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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