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李**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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