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石文革拖欠货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文革银行存款6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