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保全费2410元,合计5836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