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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药剂厂与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峻岭消防药剂厂(以下简称消防药剂厂)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设备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13年11月6日,消防药剂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消防药剂厂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消防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消防药剂厂诉称:2009年8月消防设备公司在该厂购买了消防药剂计35390元。到2011年12月14日还付10000元,下欠2539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还贷款利息960天共计8574元。请求判令消防设备公司偿付欠款及贷款利息。

被告消防设备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消防药剂厂与消防设备公司之间存在购销业务关系,由消防药剂厂向消防设备公司提供该厂的消防药剂产品。2010年10月17日,双方进行了财务对帐,并签署了财务对帐单,载明消防设备公司累计欠消防药剂厂货款为35390元。2011年12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在对帐单上注明:还款10000元,余欠25390元。截至2014年8月24日,消防设备公司累计欠消防药剂厂货款及贷款利息共339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消防设备公司至今尚欠消防药剂厂货款25390元之事实,有对账单为证,对该欠款数额应予认定,机电设备公司应当偿还此欠款。消防药剂厂要求消防设备公司偿付此笔欠款及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新乡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洛阳市峻岭消防药剂厂货款及利息共计33964元。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负担。洛阳市峻岭消防药剂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在执行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600元,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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