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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朱*星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1000元。总计21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未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货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上述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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