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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3896.5元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43896.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3896.5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896.5元。

二、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43896.5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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