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长**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76364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76364元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00元(违约金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按合同约定每日3‰计算直至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违约金变更为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6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律师费变更为人民币2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6364元未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364元。
二、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长**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76364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6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长**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